醉驾司机取保候审玩失踪被判拘役5个月

2014年01月01日17:56  大众网-齐鲁晚报

  酒后驾驶摩托车与小型客车发生刮擦,经检验为醉酒驾驶。就在法院开庭审理后,被告人朱某却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2013年12月30日,朱某在济阳县被逮捕。历下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这是醉驾入刑以来,济南首例被依法逮捕的醉驾被告人。

  本报记者 马云云

  醉酒后开摩托车与人发生刮擦

  2012年7月2日13时许,朱某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环山路路口时,与等信号灯的京某号小型客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验,朱某系醉酒状态。

  朱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案诉至历下区法院后,该院于2013年8月9日重新对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2013年8月14日,历下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法庭上,朱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同时查明,朱某未取得驾驶机动车的资格。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朱某的刑事责任,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鉴于朱某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因朱某表示出有缴纳罚金的意愿,法庭没有当庭宣判。“考虑给他准备罚金的时间,主动缴纳罚金的话,可以考虑酌情从轻处罚。”历下区法院刑庭副庭长朱庆臻说。

  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间玩起了“失踪”

  法院通知朱某宣判时间后,朱某却奇怪地消失了。“到了时间没有按时来接受宣判,通过公安机关联系,也一直没有音信,手机关机。”因朱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历下法院裁定中止审理。

  “一直以来,所有酒驾案子不能采取逮捕措施”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拘留或者取保候审措施,但不得直接采取逮捕措施。

  几天前,两高及公安部出台意见,明确“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朱某行为违反了取保候审规定,法院决定采取逮捕措施。

  从重处罚,成省城醉驾被捕第一人

  2013年12月30日,朱某在其经营的小商店内将其抓获。朱庆臻说,按照此前的规定,涉及醉驾的案子,被告人有的居住在外地,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又不能采取逮捕措施,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被告人取保候审到不了案、判决生效后找不到人等情况,带来了很大的工作负担,新规定将给审判带来很大便利。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危险驾驶罪成立,其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酌情从重处罚。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这是醉驾入刑后历下法院判得最重的醉驾案”,朱庆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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